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教研部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廉潔從政若幹准則和校黨委🚔、紀委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教研部科級以上幹部,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三條 各級幹部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樹立高尚師德✨,弘揚優良師風✭;模範遵守黨紀國法和各項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公私關系,恪盡職守🧑🍳,勤政廉潔,主動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
第二章 廉潔自律行為規範
第四條 嚴格遵守道德規範,嚴格執行校規校紀,恪盡職守🎞,勤于工作,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對學校、教研部的決定或部署的工作🦀,拒不執行或敷衍了事🫃🏽;
(二)對本職工作,不負責任或消極怠工;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損害教研部和學校的利益。
(四)觸犯《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中規定的“七條紅線”🚶♀️。
第五條 嚴格遵守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或贈送禮品、禮金💔、禮券、購物卡等🖕🏽;
(四)接受有業務合作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傭金🧑🦼➡️、回扣或者提供資金用于個人學習、考察等其他好處;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第六條 嚴格遵守兼職、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在校內外經濟實體中兼任企業領導;
(二)在兼職的部門(單位)領取與本人職務相關的工資、獎金、津貼等🙏🏻🍑;
(三)以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第七條 嚴格遵守科研學術活動和學科專業建設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權或者以虛報、謊報等不正當手段為本人騙取榮譽、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在崗位評聘、項目評審🗡、評優等方面謀取私利;
(二)利用職權為本人取得科研項目提供便利,以及從教研部經費中為本人負責或者參與的項目提供有悖公平、公正的經費和設備;
(三)利用職權在他人的論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掛名;
(四)抄襲、冒用、剽竊他人論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教學科研設備或場館;
(六)違反規定挪用或私分學科專業建設或科研經費;
(七)其他利用職權在科研學術活動或學科專業建設中為個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八條 嚴格遵守科學民主決策和學校“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未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擅自決定重大事項🌃;
(二)未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直接決定內設機構幹部任免和師資引進等⬆️;
(三)未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超預算或超規定使用資金;
(四)擅自變更集體決策內容或拒不執行集體決定;
(五)其他違反規定個人決定重大事項的行為🤙✵。
第九條 嚴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三)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四)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嚴格遵守經濟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本人或同意下屬私存私放公款🥺🧑🦳、購物卡、有價證券,設立“小金庫”;
(二)指使或縱容或無視有關人員進行違反財經紀律的活動🖊;
(三)違反規定借用學校公款、公物或者將學校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四)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與公務無關的費用🌧;
(五)違反招投標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決定承包商、供應商以及有關價格和優惠條件等事項🌻;
(六)其他違反經濟工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辦學、招聘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違反規定私(擅)自舉辦考前培訓班等各類非學曆班;
(二)違反規定私(擅)自對外合作辦學;
(三)違反規定私(擅)自出租場館或設備資源供校外使用;
(四)違反規定泄露招聘或招聘考試的有關信息;
(五)其他違反規定的辦學培訓行為👳🏻♂️。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出國(境)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未經學校批准擅自出國(境)進修或參加學術會議;
(二)未經學校批准變更出訪時間或者脫離團隊🐮;
(三)其他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和外事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用公款吃喝👈🏻、旅遊和參與各種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二)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三)用公款購買禮品,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拜節活動⛪️;
(四)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五)超標准職務消費和用公款進行人情消費;
(六)參與賭博;
(七)超標准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
(八)出入私人會所或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
(九)其他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公款的行為。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對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有關規定📑👩🏻🎤,不准有以下行為:
(一)用公款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支付應由其自行負擔的各種費用;
(二)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允許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三)允許、授意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參與學校或教研部的有經濟利益的活動;
(四)其他利用職權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十五條 教研部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六條 幹部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七條 黨政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加強對幹部和教職工的廉政潔自律教育,加強對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指出並督促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校黨委🧝♀️、紀委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意昂体育教研部黨總支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